券商冷对公募号角,盼资管办法重修
随着新《基金法》即将正式施行,券商资管的格局正在悄然变动。
一方面,大集合产品将于新《基金法》实施的6月1日正式“寿终正寝”,而券商亦进入公募时代;另一方面,去年10月证监会颁布的《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》(下称《管理办法》)的部分内容将随着新基金法的落地而失效,而有业内人士将其视为对券商资管业务进行重新修订的一次契机。
“如果资管的规定能修改,那希望不仅和新基金法有关,因为资管规定还有可以修改的地方。”沪上某券商资管人士表示,“比如可以进一步的放宽集合资管的投向。”
围绕着新《基金法》,各家券商都在打着自己的算盘,部分券商已经开始先发制人。兴业证券(601377.SH)、长江证券(000783.SZ)都已发布公告,准备向监管层提交有关公募牌照资质的申请。
受访的多家券商资管人士表示,新《基金法》对目前部门工作的影响较为有限。记者了解到,一家已经明确要进军公募的券商,却仍然没有成立任何关于公募的筹备小组。
“影响不是太大,无非是大集合不发了,还在做小集合。”山西地区某券商资管人士告诉记者,“我们之前只是针对新《基金法》的内容,请专家为员工进行了培训。”
根据基金法的要求,满足“资产管理规模超过200亿”、“集合资管规模超过20亿”等条件的券商可以正式抢滩公募市场。
信达证券分析师杨腾预测,仅以集合理财计算,截至一季度末满足转公募资格的券商或不少于32家,其中包括10家上市券商,其中长江证券、兴业证券已在加速备战之中。
但部分券商仍然对大集合较为留恋,反而对即将敞开大门的公募市场冷眼对之。
“一是大集合变成基金后要走审批,运作起来麻烦;二是公募业务本来就不好做。”北京地区某券商资管部总经理坦言,“而且公募已经形成自己的格局,很难再进入,做了半天还要给银行交代销费,根本不挣钱。”
而在部分券商资管人士看来,新基金法的影响,或许将于未来有所显现。
资管规定重修?
2012年10月18日,随着《管理办法》的正式下发,券商资管进入新政时代,新规极大的扩宽了券商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,同时也简化了发行流程。
如今《管理办法》所划定的格局未满一年,但新《基金法》的实施或将其改写。
其中,其关于“大集合”与“小集合中超过300万元投资者不设人数上限”等诸多规定无疑与新《基金法》有关“私募200人”的红线相冲突。而新《基金法》作为上位法,势必将对《管理办法》构成压力。
“重修是有必要的,不少规定都和新基金法有矛盾的地方。”沪上某券商人士认为。
而在上述北京地区某券商资管部总经理看来,进一步放开小集合的投向限制,正是不少券商所盼望调整的关键内容。“最重要的是进入实体经济,信托都可以做,为什么券商不能做呢,”该总经理称,“监管应该一视同仁。”
亦有业内人士对此不抱希望。
“我和在证监会的朋友聊过这事,他们认为有违规的嫌疑。”沪上某基金公司子公司投资经理坦言,“这么操作本质上还是监管套利。”
该投资经理认为,要真正解决券商资管的“融资功能障碍”,必须在更高层面进行立法。“信托之所以能够放贷,很大程度源于其受《信托法》保护,但是券商资管的法律地位就比较含糊了。”
不过,目前“小集合对接集合信托”的设计已经成为集合资管进入实体经济的重要通道,然而如此操作的结果是,证券公司不但无法将资金与融资方进行直接对接,还要与信托公司共享利润。
“新《基金法》实施后,对私募产品就该一视同仁,小集合应当具备集合信托的所有功能。”前述券商资管总经理表示,“但是目前的规定是,小集合做不少投资时仍需通过集合信托来完成。”
(来源:21世纪经济报道 松 壑;杨颖桦 2013-05-31)